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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2024年最新新规定

有家健康网 2025-04-01阅读量:7058

以下是2024年浙江省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的新规定:

  1. 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分为当年账户和历年账户。当年账户有结余的,可结转至下一年成为历年账户,历年账户可继续使用并按规定结息。

  2. 门诊报销: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和购药医疗费用,先由当年账户支付,当年账户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按政策实行医共(联)体管理的基层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起付标准50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300元,报销比例60%;其他定点医药机构,在职职工起付标准50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300元,报销比例50%。起付标准年度内计收一次,可多笔费用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

  3. 住院报销: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300元;20万元以下,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2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500元;20万元以下,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2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8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800元;20万元以下,在职职工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5%;2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85%。

  4. 大病保险报销:使用按规定确定为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含规定病种、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比例支付(含各类补助)后的自付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的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费用。

请注意,这些信息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更新。建议您关注当地医保部门发布的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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