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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补充医保规定

有家健康网 2025-04-09阅读量:8270

浙江省的补充医保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基本原则
  • 补充医疗保险应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与企业及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支付范围要与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经费使用要坚持公平和效率相统一,民主决策、合理使用。
  1.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浙江省境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退休(职)人员。
  1. 经费来源和列支渠道
  •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筹集水平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以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1. 经费使用
  •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补助本企业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退休(职)人员的待遇水平原则上要高于在职职工。主要用于补助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等。
  1.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 鼓励群众参保,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和保险待遇,允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利用个人历年账户余额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为本人及家庭成员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政府引导支持,群众自愿参保,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与社会医疗保险相衔接。
  1. 报销范围
  • 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及内容与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完全相同,包括医保目录内的合规费用和合理费用。合规费用指医保目录内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合理费用指医保目录外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 特定人群保障
  • 对特殊贫困人群,如台州市的免缴对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特困人员按90%的比例予以支付,其他人员按50%的比例予以支付。
  1. 其他规定
  • 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

这些规定旨在完善浙江省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负担,并通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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