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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界定标准

有家健康网 2025-04-11阅读量:413

固定场所、小规模、无预包装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界定标准主要依据生产经营场所、规模、人员及产品包装等方面,不同地区存在一定差异,但核心要素一致。以下是综合多个地区规定的主要标准:

一、基本定义

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较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达到食品企业许可要求。

二、核心认定标准

  1. 生产经营场所
  • 面积限制:多数地区规定不超过200平方米(如重庆、河北、云南等),个别地区(如雅安)允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至300平方米。

  • 环境要求:需与有毒有害场所有距离,保持环境整洁,防止交叉污染。

  1. 生产规模与人员
  • 从业人员:通常不超过10人(如重庆、河北、云南等),部分地区(如雅安)允许不超过15人。

  • 生产规模:以年产量或销售额衡量,通常较小。

  1. 产品包装与销售范围
  • 包装形式:无预包装或采用简易包装。

  • 销售范围:多为本地消费,部分允许在指定区域或临时场所销售。

三、其他要求

  • 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 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地方性法规,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特殊说明

  • 酒类生产 :部分地区(如重庆)明确禁止小作坊生产酒类(不含粮食酿造酒)。

  • 登记管理 :实行分类登记,便于监管部门监督。

以上标准综合了《食品安全法》及各地实施细则,具体认定以当地最新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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