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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单位扣除部分的规定
有家健康网 2025-04-14阅读量:6715
关于生育津贴单位扣除部分的规定,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搜索结果,具体说明如下:
一、生育津贴的发放原则
以岗工资为基数
生育津贴以职工产假前工资为计发标准,其中包含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与产假工资的关系
若单位已发放产假工资,则生育津贴到账后,需扣除已发放的产假工资部分;
若单位未发放产假工资,则生育津贴全额发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除。
二、单位可扣除的情形
已发放产假工资的情况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可同时享受,单位需用生育津贴补足差额部分。
单位缴费基数与职工工资的差异
若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本人产假前工资,需补足差额;
若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高于职工实际工资,超出部分归职工所有。
三、单位禁止扣除的情形
社保及公积金
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扣除职工已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公积金等。
其他非法扣除
用人单位不得以绩效工资、奖金、食宿费等名义扣除生育津贴。
四、其他注意事项
发放时间 :生育津贴通常在生育津贴申领后按月发放,可能直接划入职工银行账户;
材料要求 :职工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生育医学证明等材料申领津贴。
若单位存在违规扣除行为,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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