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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单位扣除部分的规定

有家健康网 2025-04-14阅读量:6715

关于生育津贴单位扣除部分的规定,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搜索结果,具体说明如下:

一、生育津贴的发放原则

  1. 以岗工资为基数

    生育津贴以职工产假前工资为计发标准,其中包含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2. 与产假工资的关系

    • 若单位已发放产假工资,则生育津贴到账后,需扣除已发放的产假工资部分;

    • 若单位未发放产假工资,则生育津贴全额发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除。

二、单位可扣除的情形

  1. 已发放产假工资的情况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可同时享受,单位需用生育津贴补足差额部分。

  2. 单位缴费基数与职工工资的差异

    • 若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本人产假前工资,需补足差额;

    • 若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高于职工实际工资,超出部分归职工所有。

三、单位禁止扣除的情形

  1. 社保及公积金

    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扣除职工已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公积金等。

  2. 其他非法扣除

    用人单位不得以绩效工资、奖金、食宿费等名义扣除生育津贴。

四、其他注意事项

  • 发放时间 :生育津贴通常在生育津贴申领后按月发放,可能直接划入职工银行账户;

  • 材料要求 :职工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生育医学证明等材料申领津贴。

若单位存在违规扣除行为,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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