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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多少年
有家健康网 2025-04-17阅读量:4068
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包含急诊)的保存期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十五年。如果由患者自己保存,则保存时间取决于个人习惯,但一般建议至少保存三年,以备不时之需。具体的保存年限可能在不同地区、医疗机构或特定情况下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十五年是中国门诊病历保存的标准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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