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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三不得
有家健康网 2025-03-08阅读量:7719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 。
未经参保人或者家属同意,使用统筹支付范围外药品,或者提供统筹支付范围外医疗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 。
将应当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个人负担 。
使用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费用或者套取个人账户现金 。
无正当理由拒绝实时联网结算,不为参保人提供结算单据 。
采取挂床住院、叠床住院、虚假住院等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
将非参保人的医疗费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者通过串换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等手段将非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
擅自将社会医疗保险结算信息系统提供给非定点医药机构使用,或者将社会医疗保险业务交由无相关社会医疗保险资质的机构、人员办理 。
超出本机构定点服务范围提供医疗保险服务,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
伪造、变造医疗文书、财务账目、药品(医用材料)购销凭证等材料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
违反疾病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等,为参保人提供过度或者无关的检查、治疗,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损失 。
违反药品或者医疗服务收费价格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
其他违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
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
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
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
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
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
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
故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其它行为 。
向参保人员宣传“门诊统筹年终要清零”,诱导参保人员不合理就医购药 。
为清空门慢和门慢额度乱开处方违规售药 。
为非门诊统筹待遇享受人员违规售药 。
收集、滞留参保人医疗保障凭证 。
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销售方式,引导、诱使参保人购药 。
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报销 。
传输虚假数据进行医保报销 。
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
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
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
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
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
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
不准虚构医药服务 。
不准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 。
不准盗刷和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 。
不准虚假上传或多传医保结算信息 。
不准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 。
不准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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