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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有家健康网 2025-03-27阅读量:8147
广西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如下:
一、参保范围
广西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均需参加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二、基金征缴
缴费主体与比例
用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之和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缴费基数与年限
缴费基数按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费比例由自治区统一规定,设2年过渡期,未来可能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三、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支付范围
包括门诊产前检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支付标准
单胎顺产/难产:限额4500元/人,多胞胎每增加1个婴儿增加1000元。
流产:未满4月流产1000元,满4月流产1500元。
其他特殊情况(如孕产期并发症)按职工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报销比例
- 符合规定的费用按70%比例由统筹基金报销,个人负担30%。
(二)生育津贴待遇
支付标准
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实际天数计算。例如:
- 刘女士(月均工资4200元)生育3个孩子,可享受158天津贴,金额=4200/30×158=22120元。
支付期限
从怀孕开始至生育/手术结束,连续缴费满12个月方可享受待遇,断缴将中断。
四、其他规定
待遇享受条件
女职工需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
男职工仅配偶无工作单位时,可享受医疗费用50%的报销,不享受津贴。
与其他医保的衔接
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待遇支出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未来可能实现自治区级统筹。
以上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制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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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