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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规定与规范
有家健康网 2025-03-29阅读量:7675
关于水土保持的规定与规范,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水土保持的基本要求
水土保持定义
针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以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
工作方针
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科学管理、注重效益。
政府职责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规划编制与实施。
二、水土保持的规划与编制
规划层级与编制主体
国家层面: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水土保持规划。
地方层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规划。
规划内容
包括水土流失调查评价、预防治理目标与任务、重点防治区划定、保障措施及资金安排等。
规划实施与监督
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需定期评估与调整。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
编制要求
征占地面积≥5公顷或挖填土石方≥5万立方米的项目需编制方案报告书;
0.5公顷以上且不足5公顷、或土石方量1000-5万立方米的项目需编制报告表;
0.5公顷以下且土石方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项目无需编制。
方案内容
包括水土流失预防与治理范围、目标、措施、投资估算及弃渣场选址等。
审批与责任
方案需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批准不得开工。生产建设单位需对方案实施负责。
四、水土保持措施与技术标准
工程措施
包括梯田、淤地坝、拦沙坝、沟道防护等工程,需符合《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等国家标准。
非工程措施
涉及植被恢复、封育、补偿费等,需结合项目特点制定。
技术标准体系
包含水土保持规划编制规范(SL/T 335—2024)、监测技术规范(SL/T 277—2024)等,确保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五、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监督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定期检查、专项核查等方式监督方案实施,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法律责任
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水土保持工作需与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等规划衔接,形成协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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