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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专项扣除大病医疗扣除标准
有家健康网 2025-05-24阅读量:92
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扣除标准为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累计超15000元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可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选择扣除,需留存医疗票据备查。
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为: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可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扣除方式灵活,纳税人可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用可由父母一方扣除,且分别计算扣除额。需注意,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暂未纳入扣除范围,需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备查。医疗保障部门的系统可查询年度医药费用信息,跨年度医疗费用以结算时间为准,纳入医保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费用也可按规定扣除。若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限额,每人最高8万元,合计最高16万元。在私立医院就诊若费用在医保系统可体现,亦可享受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月度预扣预缴时无法享受。若存在商业医疗保险赔付,不影响专项附加扣除,个人自付金额按医疗电子票据“个人自付”列明金额计算,需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按流程填报,按每人分别填写,系统自动计算扣除额,总扣除额不得超过80000元。若未达到15000元起付线,则无法享受扣除。进行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时,务必确保准确填写扣除主体关系、个人负担金额等关键信息,避免漏报或错报,以保障自身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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