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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内容
有家健康网 2025-03-30阅读量:5770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规范现金使用和管理的行政法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
立法目的
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统称“开户单位”),要求其按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监督。结算原则
-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转账方式结算,减少现金使用。
- 开户单位间的经济往来,除特定情况外需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结算。
二、现金使用范围
开户单位可在以下情形使用现金:
- 职工工资、津贴;
- 个人劳务报酬;
- 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奖金;
- 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支出;
-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 差旅费(需随身携带部分);
- 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现金支出。
三、开户银行职责
现金限额管理
- 日常零星开支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核定3-5天;
- 边远或交通不便地区可放宽至15天。
支付监督
- 除向个人收购物资、差旅费外,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现金限额部分需以支票或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现金支付的需经开户银行审核。
- 转账结算凭证与现金具有同等支付能力,单位不得在销售中歧视非现金结算。
专项控制
机关、企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用转账结算。
四、其他规定
- 人民银行职责: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
- 违规处罚:开户单位违反规定的,开户银行有权责令整改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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