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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受照剂量5-20
有家健康网 2025-04-09阅读量:4842
根据相关规范,放射工作人员年受照剂量在5-20mSv之间的管理要求如下:
一、剂量限值标准
连续5年年平均有效剂量
不得超过20mSv;
单年有效剂量
不得超过50mSv;
眼晶状体年当量剂量
不得超过150mSv;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年当量剂量
不得超过500mSv。
二、管理措施
剂量监测与评估
当年剂量超过5mSv时,需估算主要受照器官的当量剂量,并进行安全评价;
若剂量接近或超过20mSv,需进一步分析原因并改进防护措施。
防护措施要求
优化工作流程,减少不必要的暴露;
采用屏蔽、距离缩短等物理防护手段;
定期维护辐射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档案与审查
建立个人剂量档案,记录监测结果及防护措施;
年剂量超过5mSv时,需向审管部门报告。
三、特殊情况处理
年剂量超过15mSv :需对个人剂量进行检测,对工作场所进行经常性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
年轻工作人员(16-18岁) :年有效剂量不得超过6mSv。
四、培训与教育
定期开展放射防护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防护意识与技能,确保其熟悉相关规范与应急处理流程。
通过以上措施,既能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又能平衡辐射防护与工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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