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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送奶假的规定和标准

有家健康网 2025-04-10阅读量:6207

根据吉林省现行政策,关于哺乳假的规定和标准如下:

一、哺乳假与产假合并执行

  1. 哺乳假时长

    女职工生育后,若因哺乳困难且工作许可,可申请哺乳假 6个半月 (即60个工作日),部分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 98天 (含产假)。

  2. 哺乳假申请条件

    需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二、哺乳期间的劳动保护

  1. 每日哺乳时间

    • 单胎:每班工时内安排 1小时 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 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

  2. 工资计算

    •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时,工资按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 80% 发放,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及工龄计算;

    • 请1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时,工资照发,但职务津贴、省直补贴停发。

  3. 其他权益

    • 用人单位不得以哺乳为由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

    • 哺乳期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可享受 产后休息1年 (含产假)的待遇。

三、其他注意事项

  • 哺乳假文件 :无单独文件规定哺乳假天数,但用人单位需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哺乳时间;

  • 特殊情况 :婴儿满1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申请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 6个月

以上规定综合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吉林省地方性政策,建议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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