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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送奶假的规定和标准
有家健康网 2025-04-10阅读量:663
根据吉林省现行政策,关于哺乳假的规定和标准如下:
一、哺乳假与产假合并执行
哺乳假时长
女职工生育后,若因哺乳困难且工作许可,可申请哺乳假 6个半月 (即60个工作日),部分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 98天 (含产假)。
哺乳假申请条件
需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二、哺乳期间的劳动保护
每日哺乳时间
单胎:每班工时内安排 1小时 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
工资计算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时,工资按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 80% 发放,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及工龄计算;
请1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时,工资照发,但职务津贴、省直补贴停发。
其他权益
用人单位不得以哺乳为由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
哺乳期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可享受 产后休息1年 (含产假)的待遇。
三、其他注意事项
哺乳假文件 :无单独文件规定哺乳假天数,但用人单位需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哺乳时间;
特殊情况 :婴儿满1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申请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 6个月 。
以上规定综合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吉林省地方性政策,建议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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