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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办理的相关规定
有家健康网 2025-04-14阅读量:4420
关于巡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办理的相关规定,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移送范围与接收部门
移送范围
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发现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需移交;
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发现相关线索也需统一移交;
其他单位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线索,经审批后需移送。
接收部门
- 所有线索由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统一接收。
二、移送程序与规范
严格审核
需确保线索有初步核实依据(如书证、证人证言等),事实清晰明确;
区分问题性质(违纪/违法/犯罪),避免混淆。
规范文书与审批
使用标准化移送函、问题线索清单等文书,注明来源、内容及处置建议;
需经巡视巡察组集体研究、领导小组审批后,通过机要渠道或专用系统移交。
分类处置
根据线索性质分门别类,如信访举报、审计发现、巡视巡察等;
对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线索备案,其余需转交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三、时效性与监督机制
及时移送与跟踪
重要线索需第一时间移交,避免证据灭失或问题扩大;
建立台账记录移送时间、接收单位及后续反馈,定期跟踪进展。
责任划分与问责
移送方和接收方需签字确认,明确责任;
若线索处置不力,需倒查责任,确保履职到位。
保密与安全
严格限制知悉范围,仅限必要人员接触;
采用加密传输渠道,保护举报人、证人身份信息。
四、特殊情形处理
边巡边移 :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巡察过程中同步移交线索;
线索甄别 :对检举控告件加强筛查,优先处置涉及区管干部、年轻干部或巡视移交的线索;
协作机制 :需其他部门协助调查核实的,相关机关应依法提供支持。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问题线索移交的规范性、时效性和准确性,提升监督执纪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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